警示戶vs告誡戶:帳戶被限制怎麼辦?一次看懂差別、法源與解除方式

14 至 21 分鐘

在數位金融與電子支付盛行的今日,銀行帳戶的安全與管理成為每個人必須正視的課題。您可能常聽到「警示帳戶」這個名詞,但對於近期因《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新增的「告誡帳戶」(或稱告誡戶)卻感到陌生。

兩者雖然都涉及對帳戶的限制,但在法律位階、成因、限制範圍和時長上存在本質差異,對於商家、自媒體經營者或一般民眾而言,一旦被列管,輕則影響日常生活交易,重則導致資金凍結、信用受損,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項目警示戶告誡戶
法源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子法
主管機關檢察署、法院、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各地警察局依《洗錢防制法》裁處
可能成因帳戶涉入刑事案件、疑似不法交易或異常金流等無故將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俗稱借帳戶)
主要影響帳戶全面凍結:無法轉帳、提款或收款等帳戶限制使用:轉帳/提領上限、收款上限、不得使用網銀功能等
期限原則為2年,最長3年5年(自告誡處分時起算)
是否可解除1. 期限屆滿自動失效
2. 可申請解除(需不起訴書、判決書或原機關通報)
1. 期限屆滿自動失效
2. 行政告誡不可立即解除,但可申訴或訴願
衍生影響名下其他帳戶可能成為「衍生管制帳戶」被列為高風險客戶,開戶受限、信用影響
常見情境收到疑似詐騙款項、他人誤匯、交易異常等將帳戶借給朋友收款、代收網拍貨款等

警示帳戶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為了遏止犯罪金流擴大、保護被害人財產安全所設立的第一道防線。它直接與刑事偵查相關聯,一旦帳戶涉及疑似不法行為,將立即被凍結。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這代表警示帳戶的通報權限屬於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其目的在於確保案件偵辦順暢,同時作為「守門員機制」,避免被害人的財務損失進一步擴大。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即會被「凍結」。根據相關規範,被警示的帳戶將:

  • 無法使用:轉帳、提領、收款,任何入帳款項都會退回,包括ATM、網銀與行動支付等。

《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警示帳戶的開戶人,其在同一家銀行及其他銀行開設的其他存款帳戶也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功能將受到限制。

  • 無法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語音轉帳帳等電子交易功能。
  • 仍可使用:臨櫃提領現金、臨櫃存款等功能。

這是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之間最直觀的差異,其立法目的在於防範不法之徒利用其他帳戶繼續進行非法交易,但仍給予帳戶所有人基本的臨櫃交易權利。

  • 自動失效
    《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了警示期限:「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也就是說,警示帳戶原則上會在2年後自動失效;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最久可達3年。
  • 主動申請解除
    為了更快解除限制,帳戶所有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主動申請:
    1. 取得案件終結文件:必須先取得可以證明刑事案件已終結的文件。
      • 不起訴處分書
      • 緩起訴處分書
      • 法院判決書(如:無罪判決或案件已執行完畢)
    2. 向通報機關申請:檢具上述文件,至原通報的警察局偵查隊申請解除。
      • 需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該文件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下載。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公告訊息-常見問答-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近年來,金管會與警政署亦針對部分因單純交易糾紛而被誤列為警示戶的案件,提供彈性處理管道。

民眾可備齊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並赴原通報機關(通常是警察局)接受調查,釐清案情若確定與詐騙無關,即可申請解除警示,解除警示的公文會送達銀行,銀行會在約1~2週內完成解除作業。

告誡帳戶是112年《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新增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打擊「人頭帳戶」的行為,讓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的民眾,即使尚未構成刑事責任,也能受到行政機關的管制與告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檢察署-生活與法律-無正當理由收集或交付帳戶之法律責任

告誡處分的主要法源來自《洗錢防制法》。其中,第22條第1項明確規範了禁止行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只要無故、非基於正當理由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密或虛擬資產帳號控制權等資料交給他人,即構成此處分所規範的行為。

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受到為期5年的嚴格限制。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轉帳/提領上限:每日各1萬元
  • 收款上限:每日2萬元;每月20萬元
  • 不得使用:網路銀行、各式電子支付、各式第三方支付等

此外,告誡期間會被視為「高風險客戶」,新開帳戶、審核信用卡或貸款難度將明顯提高:

  • 開戶難度大幅增加:銀行在進行客戶審查時將更加嚴格,新開戶或辦理特定金融業務可能會遭到拒絕或限制。
  • 影響生活消費: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罰款、稅金等特定項目外,每日僅1萬元的轉帳限制將嚴重影響民眾金融活動。
  • 可能嚴重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對未來申請信用卡、信用貸款、創業等都會造成壓力。
  • 自動失效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規定了期限:「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也就是說,告誡帳戶原則上會在5年後自動失效。
  • 主動提起訴願
    收到告誡書次日起算30天內,可向原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常見問答-訴願審議-如何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訴願審議-訴願相關流程圖-行政爭訟程序流程圖

項目警示戶(凍結)告誡戶(限制)
成因涉入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金流(如:詐欺)單純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如:人頭帳戶)
限制最嚴重,完全凍結中度,限額、禁用網銀等
司法狀態通常伴隨刑事偵查行政處分,不一定有刑事責任

無論是警示帳戶或告誡帳戶,一旦遭到列管都會對個人生活造成極大困擾。預防勝於治療,請務必遵循以下原則:

  • 絕不販售、出租或出借帳戶:這是成為「人頭帳戶」的主要原因,也是《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最嚴厲打擊的行為。
  • 謹慎評估親友的借用要求:即使是親友,若無明確、合理的交易需求,也應適時婉拒。
  • 拒絕來路不明的私下交易:特別注意有些網路賣家會以「減少平台抽成、節省手續費」為由,主動提供私下匯款管道,導致買家帳戶被捲入詐騙案件而因小失大。
  • 進行商業交易保留佐證資料:若您是商家或經常有大額交易,務必保留匯款單據、對話紀錄、出貨證明等,以便在發生交易糾紛時,能證明款項的「正當性」。

只要了解制度、妥善應對,就能避免被誤列為「警示戶」或「告誡戶」,守護自己的信用與財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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